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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鹤城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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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 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在我镇已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上,针对湖泊自身特点和突出问题,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在实施河长制基础上,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保护,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3.坚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标本兼治,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泊河流与湖泊自身等各个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5.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镇、村(居)二级湖长组织体系和高位推动、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湖泊保护体制,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考核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全镇所有湖泊(含人工开挖湖泊),以及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水库和山塘(以下统称“湖泊”):1.相对独立性,即水域较为封闭,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2.特殊重要性,即具有重要供水和防洪排涝功能,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饮用水安全;3.河库关系复杂性,即有多条河流汇入,或水域面积较大,涉及跨界管理问题;4.生态功能性,即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5.地方群众习惯称之为湖的水域或水体。

按照实施范围要求,我镇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的湖泊有8宗水库及2宗山塘(大坝水库、石门水库、西陂坑坑水库、七瓮井水库、圣教石水库、榄坑水库、大勒水库、南水北流水库、禾杆坑山塘、李公坑山塘)。

(四)目标要求

2018年底前,全镇境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镇、村(居)二级湖长体系。

2020年底,湖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湖泊水文水质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湖泊划界确权完成率达到100%,入湖河流水质不得低于湖泊水质目标,湖泊及周边非法养殖全面清除,入湖排污口全面整治,湖泊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湖泊数量不减少、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组织体系

(一)构建鹤山市鹤城镇二级湖长体系

与我镇已建立的河长体系相衔接,建立镇、村(居)二级湖长体系。

1.总湖长。镇级设置总湖长、副总湖长,由镇级总河长、常务副河长兼任。

2.湖长。我镇境内湖泊设置湖长,由镇的党政班子成员和村(居)委会负责同志担任湖泊的层级湖长。同时,湖泊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与其行政级别相对应的同级湖长;湖泊集雨面积范围内有林场管理单位的,林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与其行政级别相对应的同级湖长。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我镇境内大坝水库、石门水库、西陂坑坑水库、七瓮井水库、圣教石水库、榄坑水库、大勒水库、南水北流水库、禾杆坑山塘、李公坑山塘设置镇、村(居)二级湖长。原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原则上由原河长改名为湖长。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湖长职责。镇级总湖长对辖区内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2.鹤城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鹤山市鹤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鹤山市鹤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鹤山市鹤城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相应增加湖泊管理保护相关职责,开展好湖泊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3.鹤城镇河长制办公室职责。镇河长制办公室对本镇总湖长、副总湖长、湖长负责,协助湖长组织、统筹、实施本镇湖长制相关工作。

三、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结合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萎缩。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

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加快推进湖泊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大力推进湖泊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湖泊蓄、滞洪能力。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湖泊(水库)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限制重要湖泊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确保饮用水安全。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关系,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实施湖泊健康评估,深入研究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加大对大坝水库、石门水库、西陂坑坑水库、七瓮井水库、圣教石水库、榄坑水库、大勒水库、南水北流水库、禾杆坑山塘、李公坑山塘等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治理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通过实施河湖连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湖泊生态水位和入湖水量。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重要湖泊汇水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加快周边水源涵养林改造。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要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镇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村(居)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

镇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对堤防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湖泊,镇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强化分类指导。

镇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的分类指导。

(四)完善监测监控。

镇级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情、水质、水生态、漂浮物等监测站点,重点考虑入湖河流交接断面和行政区域交接断面,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基础信息和实时数据一并纳入智慧河长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推进“互联网+河长制”应用。

(五)严格考核问责。

镇级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对湖长的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制度中,镇级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引导宣传。

加大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开展水生态文明和湖泊健康教育,树立湖泊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动员社会群众争当护河湖志愿者,开展爱护湖泊服务活动,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湖泊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