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
鹤城强执【2024】2号
关于何国春、卢慧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鹤山市鹤城镇鹤舞昆仑181号203房外的不上人屋面建设合共55.92平方米建(构)筑物一案,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城处【2023】006号),责令何国春、卢慧琴在七日内(即2023年6月22日前)拆除鹤山市鹤城镇鹤舞昆仑181号203房外的不上人屋面建设合共55.92平方米建(构)筑物,何国春、卢慧琴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何国春、卢慧琴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在鹤山市鹤城镇鹤舞昆仑181号203房外的不上人屋面建设合共55.92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如何国春、卢慧琴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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