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强执【2024】1号
关于邱伟志、谢顺彪、钟伟雄、罗叶枝在鹤城镇万和村新村排牌坊侧地块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建(构)筑物一案,经本机关(单位)立案调查,作出《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鹤鹤处【2022】13号),责令邱伟志、谢顺彪、钟伟雄、罗叶枝在一个月内(即2022年9月13日前)自行拆除在鹤城镇万和村新村排牌坊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890.37平方米)地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2493.48平方米,包括围墙、门卫室(混房)、砖房、铁皮房、烟囱、简单棚房等违法建(构)筑物,邱伟志、谢顺彪、钟伟雄、罗叶枝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邱伟志、谢顺彪、钟伟雄、罗叶枝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在鹤城镇万和村新村排牌坊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890.37平方米)地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2493.48平方米,包括围墙、门卫室(混房)、砖房、铁皮房、烟囱、简单棚房等的违法建(构)筑物。如邱伟志、谢顺彪、钟伟雄、罗叶枝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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