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处听公【2024】1号
凌建辉、凌建明对鹤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城处【20240219】01号)不服,于2024年3月19日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经我单位审查,认为上述申请人的听证申请符合听证要求,同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公开进行,有意旁听者请提出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凌建辉、凌建明
被申请人: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凌建辉、凌建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地建设建(构)筑物
听证会时间:2024年4月12日上午9:00
听证会地点:鹤山市鹤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听证室
申请旁听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0日
注意事项:参加旁听人员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至鹤山市鹤城镇综合行政办公室报名并登记有效身份证号码。
特此公告。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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