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制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编制辖区内经济社会和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城镇管理、房产管理、土地使用(征收、出让)、拆迁和开发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环境资源保护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涉外经济活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投资项目。
(六)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七)负责辖区内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事务、救灾救助、就业培训、劳动社会保障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群众性文化、体育和各类教育活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美化城乡环境。
(八)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编制并执行财政预决算计划,做好所属单位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对镇机关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十)行使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鹤城镇人民政府设置4个内设机构,3个直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党政办公室(挂人大联络处办公室、组织工作办公室牌子)
协助党委、政府领导处理党委、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党政事务、人大、政协、政策法制调研、法律参考、决策咨询、应急管理、综合统计、文秘、保密、机要、档案、信息、宣传、行政服务、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基层党组织建设、镇级基层政权建设、党员管理和党员发展等工作;综合管理镇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2)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牌子)
负责辖区内的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信访工作及协调司法工作;抓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3)社会事务办公室
负责村级基层政权和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双拥优抚、民政、老龄、社会救济、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精神文明建设、统战、侨务、劳动就业、城乡居民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管理工作;负责社区协调、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4)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三防、新农村建设、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财务审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等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二)直属机构
(1)经济促进局(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贸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经济贸易、招商引资等工作;协调工商、水务、供电、供销等部门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工业项目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做好对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等;履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能;按规定权限负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纠正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2)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负责辖区内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研究制订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人口统计、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负责严格控制各类疫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有关生育对象的审核、审批、报批等工作;负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种计划生育活动和婚育培训;管理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按规定权限负责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等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3)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
接受上一级部门委托,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申报审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处理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市容环境、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管理、乡村公路(街道)建设管理及相关执法等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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