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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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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粤发〔2019] 27号)和《中共鹤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山市深化镇街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机编(2020] 6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调整

  (一)重新组建公共服务中心。将原公共服务中心、文体服务中心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公共服务中心,文体服务中心由单独设置调整为在公共服务中心加挂牌子。

  (二)组建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加挂全科网格服务中心、执法服务中心牌子。

  (三)重新组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站牌子,不再保留畜牧兽医站。

  (四)保留财政所,不再保留财政结算中心。

  (五)保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六)组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加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牌子。

  二、主要任务

  (一)公共服务中心(文体服务中心)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群服务、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社会事务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进驻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办公;提供前合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府服务;协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和党群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文艺、体育、旅游活动以及相关资源开发保护和市场管理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全科网格服务中心、执法服务中心)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综合治理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定;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全科网格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处理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协助做好执法平台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站)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渔业、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和“河长制”、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涉农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动物产品安全等工作;负责管理村级防疫员队伍;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性、技术性工作;协助做好乡村振兴工作;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技术、农业科技、农业机械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财政所

  主要任务:组织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制定镇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负责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协调、指导村级财务工作;负责预算外追加资金和政府工程造价审核;负责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公有企业资产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负责政府融资监督管理;负责对镇各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负责辖区税务、金融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财政结算等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提供咨询服务;承担就业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组织转移就业以及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和承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助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协助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城镇建设服务中心)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协助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承担工业经济、商业经济的业务性工作,服务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和商业企业梯度培育;承担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等领域的相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承办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