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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注销粤JCH745营运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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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注销粤JCH745营运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实际,我局同意你司将巡游出租汽车粤JCH745转为非营运车辆,并于2018年1月11日起注销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号:002481175);

二、请你司于2018年7月9日前做好该注销车辆经营权的投放工作,否则,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逾期不投放的,我局将按照《规定》要求,收回上述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经营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