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法办〔2017〕9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9〕18号)等规定,参照《江门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结合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鹤山市交通运输局的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工作。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小组”),组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局综合法规股负责人、法律顾问组成,负责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应指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并成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四条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法制审核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七条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1.吊销许可证照;
2.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1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1.由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1.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2.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决定;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4.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决定;
5.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6.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案件;
8.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办股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承办股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承办股室自审
承办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承办股室办理的业务职权事项与其他股室工作相关联的,要按程序进行会办,会办股室应提出明确的会办意见。
(二)提请法制审核小组审核
承办股室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小组提供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情况表》”),并在《情况表》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说明和执法人员签字;
2.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三)法制审核小组审核
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会同承办股室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审查完成后,法制审核小组应在《情况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一栏填写法制审核情况说明,一份交承办股室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依据,一份留存备案。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案件是否属于鹤山市交通运输局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准确,行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股室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承办股室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股室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股室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存在其他问题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承办股室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小组与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承办股室未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小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表
编号: 承办股室:
事 由 | 类别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 | 经办人 | |||||||||
当 事 人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住址 | 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调查经过及事实 | ||||||||||||
材料目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
承办股室意见 | 承办(会办)股室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法制审查小组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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