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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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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法办〔2017〕9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9〕18号)等规定,参照《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结合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各股室(单位)、综合执法部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鹤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局各股室、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局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升级。

第六条  局各股室(单位)、综合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评、舆情应对、复议诉讼、行政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行政许可等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九条  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专家评审的情况;

(六)听证会的情况;

(七)审批决定意见;

(八)送达的情况;

(九)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十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十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十五)处罚决定意见。

(十六)送达的情况;

(十七)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十八)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十九)结案归档的情况。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局各股室(单位)、执法部门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