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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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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鹤山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

  (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交通运输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有关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任免、局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起草

  第六条  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等程序,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后,可直接启动决策程序。

  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向分管领导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需由局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股室、单位意见,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事项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八条  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的理由、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决策调研及论证

  第九条  启动决策程序后,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确定决策承办股室(单位)。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局综合法规股及其他相关股室(单位)的意见,全面、准确收集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草案。

  对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十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技术性强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组织三名以上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股室(单位)或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财政经济、社会稳定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股室(单位)还应当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其他认为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听证报告的决策采纳情况。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交局综合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所需的材料为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至六项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局综合法规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局综合法规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提交材料不齐的,局综合法规股可以要求补交相关材料,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局综合法规股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专家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成熟后,由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组织专家论证的,报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

  (六)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

  (七)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涉及决策草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局主要领导作出决定。局主要领导可以对讨论的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局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时,由受局主要领导委托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的负责人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作出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由局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非经集体讨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

  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讨论。

  作出暂缓决定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视情况再次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再次讨论。暂缓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统一送局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七章 决策跟踪反馈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一年内,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通过检查、调查、听取意见、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评价,并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局各直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