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一批货车超限运输的案件(详见附件),因涉嫌违法当事人地址不详、拒绝接收等原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相关当事人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协助调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您(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逾期拒不配合调查的,将视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由此产生的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等不利后果将由您(单位)自行承担,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邓江杰, 联系电话:(0750)8216355 。
附件: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鹤山辖区内涉嫌超限运输案件信息.xlsx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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