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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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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实施主体: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十二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实施对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权限划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发生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的,由属地交通运输局进行裁决。

实施条件: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经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3.客运站经营者协调基本情况。

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

审查流程

       1.受理: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查: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听证,也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3.裁决: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各方应当自觉履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结果名称:行政裁决书

办理地点:鹤山市沙坪街道凤亭路43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750-888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