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明: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鹤交罚[2021]00471号)》,也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前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违章处理窗口(地址:鹤山市桃源镇旺龙珠岗村188号,电话:0750-821566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接受处理,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1日
序号 | 当事人 | 车牌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1 | 曾祥明 | 鄂JA5661 | 粤江鹤交罚[2021]004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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