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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一标准、两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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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一标准、两办法”)三个文件。民办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我省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 
    “一标准、两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民办培训机构在实践终身教育理念,提高人口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看到,民办培训行业也存在良莠不齐、办学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问题,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加快建章立制,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刻不容缓。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及中央经济工作会上明确指示,要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作了重要部署。中央深改委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纳入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2018年初,教育部将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工作,列入2018年全国教育系统“奋进之笔”的重点攻坚行动,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教育部等部委先后于2月13日、3月20日两次发出通知,就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做出具体部署。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李希等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可以说,“一标准、两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的切实行动。 
    2016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民办教育改革的新法新政。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省制定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一标准、两办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018 年 3月以来,广东省教育厅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组成专题工作组,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和情况排查,启动了“一标准、两办法”的拟订工作。起草组在广泛征求培训机构、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一标准、两办法”草稿,先后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以及我省培训机构代表的意见,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省政府法制部门、省编制管理部门的审核,正式印发。“一标准,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从此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将有助于规范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助于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 
    “一标准、两办法”聚焦广东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要求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一标准、两办法”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标准、两办法”不适用于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以及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和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 
    二是明确设置标准。“一标准、两办法”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等,解决当前一些培训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缺乏准入门槛和有效监管等问题。《设置标准》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基本要求。如明确培训机构设立应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要求开办资金采取实缴制,并对场所的建筑安全、消防、饮食、卫生、防震安全等做了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应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对开展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培训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是明确审批登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先证后照” (先审批、后登记)。“一标准、两办法”规定了民办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无论是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还是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都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都必须证照齐全方能开展培训。同时,还明确了培训机构变更、终止的程序和要求。 
    四是规范培训行为。“一标准、两办法”从确保正确方向、规范培训内容、完善内部治理、坚持诚实守信、规范收费管理等方面,对培训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为主的培训机构,规定的更加具体、详细,对这类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不得超纲教学,不得拔苗助长。同时,提出实行负面清单模式管理,列出了六类不得具有的行为,如不得在学科类培训中“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不得进入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生源;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期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等等。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一标准、两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审批机关,民政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各地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实行证照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审批登记机关官网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即白名单)。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此外,还规定了推动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 
    “一标准、两办法”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广东民办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的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民办教育机构加强党建的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就应提交党建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相关材料。要求培训机构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应建必建。培训机构章程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培训机构的党组织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活动。 
    二是坚持公益属性。“一标准、两办法”强调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邪教迷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标准、两办法”还明确规定,鼓励设立面向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困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辅导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三是体现“放管服”要求。与实行学历教育的学校相比,对于培训机构重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借助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增加其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一标准、两办法”要求各民办培训机构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把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家长和全社会公开。还规定了培训机构要亮证办学,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消防证要公开,师资队伍状况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四是坚持支持和规范并举。我省“一标准、两办法”,不仅在规范上做文章,而且充分体现支持鼓励的精神,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活动。对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还规定了可以享受财政扶持、购买服务、用地优惠、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扶持政策。 
    五是完善管理要求。“一标准、两办法”对于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要求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集团化办学、设立分支机构和教学点等方面的要求,也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培训机构完善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治理、完善招生和收费管理等,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三、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 
    一是贯彻“一标准、两办法”和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今年4月12日,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当前,全省各地正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我省“一标准、两办法”,要和当前正在推进的民办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注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培训机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涉及到政府管理部门多,涉及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贯彻“一标准、两办法”,要注重完善多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人社、民政、工商(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今后,根据国家的部署,还将完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机构的管理。此外 “一标准、两办法”规定了营利性培训机构可以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地级以上市也要相应制定分支机构(教学点)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