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教育局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
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主动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高效便民,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进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现状分析
目前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中有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教育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决策信息。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教育政策措施、重点教育项目等,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依据,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评估公开效果,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后及时公开议定事项、相关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公开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等信息。
(三)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国家,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市政府,鹤山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教育公益事业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教育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
五、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市教育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牵头做好以下信息公开工作。
(一)教育管理信息公开。加强对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教育局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文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统计等信息的公开,推进教育执法、“放管服”改革信息的公开。(责任股室: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股、督导室)
(二)基础教育信息公开。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加强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结果、学校情况,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等信息公开。加大特殊教育政策措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股室:市教育局教育股、招生办)
(三)职业教育信息公开。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开学校名录、专业设置、特色专业、中高职衔接学校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选择。推进中职学校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做好市职业教育整合和园区建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科室:市教育局教育股)
(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推进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公开;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情况、招生范围和收费、招生、年检情况等信息公开。(责任股室:市教育局教育股)
(五)教育督导信息公开。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承接好上级督导检查认定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有效使用督导评估监测结果。(责任股室:市教育局督导室)
(六)财务预决算公开。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内容。全面公开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程序、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责任股室:市教育局计财股)
(七)教育工作信息公开。加强教师招聘、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评审,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等信息公开,推进教育资格认定、强师工程、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信息公开。(责任股室:市教育局人事股)
六、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抓好组织实施。各股室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统筹安排,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要求,要强化组织协调,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学校及时向市教育局相关股室报送相关信息,各股室要加强对各自承担的重点任务公开情况的自检自查,依法依规,按公开程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教育局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组织不力、公开不及时、不真实或公开不能公开的内容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鹤山市教育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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