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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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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  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多样化教育的需求,现就《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8882753,传真:8882753

2.邮箱:hs8938618@163.com

3.通讯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号(邮编:5297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7月27日

 

 

鹤山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6日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江门市《印发江门市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江府〔2016〕2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委“珠西战略”、江门市委“兴业惠民、治吏简政”决策部署,以“六大核心任务”为主要抓手,加快“一城三中心”建设提质增效,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多主体多形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学校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推动中国福彩网形成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到2018年,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为实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落实主体责任,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学校用地纳入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布点规划统筹考虑。

(二)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公办学校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符合标准化学校办学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转让方式用于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将批而未用的土地利用起来,优先用于教育用地,鼓励将现有工业用地升级改造为教育用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

(三)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对于经营性民办学校用地,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底价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四)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完善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通过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省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与公办学生同等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2.奖补优质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使国内、国际高水平优质民办学校到我市办学。从2018年起,每年市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鹤山市范围内新址新建、或旧址改建成的,依法办学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符合补助条件的,政府实施奖补,其中:

(1)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创建成广东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创建成市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25万元。资金由江门市政府与鹤山市政府各负担50%。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凡创建成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新址新建一次性奖补50万元,旧址改建一次性奖补25万元。资金由江门市政府与鹤山市政府各负担50%。

(3)非营利性一贯制中小学校,实行累加奖补。其中最高办学学段奖补资金按100%,其余学段按50%。资金由江门市政府与鹤山市政府各负担50%。

(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鹤山市政府制定奖补办法并实施。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及工作细则要求,并做好民办学校情况统计、奖补资金测算和编制年度预算工作。

(五)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民办学校要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实施“待遇引才留人”政策,参照同类型公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给予民办教师与学校风险压力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对业务精良,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的优秀民办教师给予表扬奖励,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障学校持续优质发展。市政府出台优秀民办教师奖励办法,表彰和鼓励为发展我市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类型公办教师参保标准,为民办教师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民办教师退休工资福利待遇与同类型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福利待遇相当,吸引优秀民办教师终身从教。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与财政奖补政策挂钩。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建立教师企业年金制度。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

(六)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质发展。探索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机制。在保证公办学校完成自身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同时从民办学校遴选优秀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鹤山市教育部门要积极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交流创造条件。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教扶教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按其原聘岗位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不享受帮教扶教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原则上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时限不超过3年。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公办教师被委派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的经历视同到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学实施、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指导,促进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重点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各级教育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应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优质的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要加大扶持力度。

扩大民办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广泛的国际教育合作,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以自主灵活的办学机制,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汲取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摆上重要议程。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以市为主、属地管理、统筹发展机制,优先支持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建设,从供地、规划、财政扶持、行政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民办学校布局规划,以沙坪城区和鹤山工业城为重点,建设一批优质民办学校,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位需求。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具体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研究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负责制订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层次教育结构优化和空间合理分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民办学校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管,查处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以及负责该类学校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年金制度),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评优评先、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登记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广告行为。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卫生工作、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管民办学校食品安全,联合市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

市水务局、市供电局负责落实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方面政策。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民办学校校园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并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民办学校做好税务工作。

(四)加大指导和宣传力度。健全指导服务网络,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发挥中国福彩网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

(一)本措施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由市、县(市、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本措施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