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关于《鹤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关于《鹤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就《鹤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话:8882753,传真:8882753

2.邮箱:hs8938618@163.com

3.通讯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号(邮编:5297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7月30日

 

 

鹤山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7日

 

 

 

鹤山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精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参照《江门市市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鹤山市教育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每年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专项用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权责明确,强化监管、奖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按规定对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按管理权限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四)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对申报资金进行评审或审核。

(三)对教育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

(四)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加强用款项目实施管理,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

(四)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及有关凭证,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第三章  补助范围、分配办法、支付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我市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结合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用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基建项目、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新建民办学校(幼儿园)等。

(二)表彰和鼓励为发展我市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含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举办者、管理人员、教师等);

(三)支持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工作;

(四)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幼儿园)上等级;

(五)开展师资培训工作。

第九条 资金分配方式。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补助标准和补助项目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

(一)竞争性考核分配。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主要采用项目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分配。坚持“质优多得”原则,纳入竞争性评审项目有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奖励项目、民办学校特色建设(学校内涵建设)项目、学前教育发展项目等。(具体按各类项目评审方案)

(二)其它方式分配。对存在特殊困难以及应急支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先急后缓原则,采用部门集体研究及评议,并按照《关于印发鹤山市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鹤府[2017]17号)文件进行安排。

第十条 资金支付方式。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属于基建工程或设施设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鹤山市有关基建工程招标要求和设施设备采购的规定。设施设备类项目补助资金按“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支付。校舍基建类项目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竞争性补助项目按“先考核后奖补”的方式支付。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市教育局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部门预算程序报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并执行《鹤山市教育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鹤教字[2017]6号)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展潜力良好、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质量好良好、社会声誉较高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二)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3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违法办学行为,当年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有效投诉为零。3年以上教育年检结果为优秀或合格;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3年以上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五)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六)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清晰;

(七)学校(幼儿园)档案及资料管理规范完善。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报扶持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书面材料;

(二)《拟申报专项资金民办学校(园)办学情况表》(见附件);

(三)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校长、园长上岗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学校(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市教育局于每年10月前制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考核方案和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布。

(二)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申报时间要求,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教育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市教育局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主要采用项目预算绩效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审核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现场核实取证、考核结果形成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教育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和公示后实施分配。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幼儿园)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中国福彩网通报,已拨付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必要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材料正式性的复核;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体研究审核分配的,教育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前发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公告,公布资金分配标准、分配范围、竞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程序。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和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等级、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助的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存有的属政府资助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及方式,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市教育局、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拟申报专项资金民办学校(园)办学情况表

 

 

 

 

 

拟申报专项资金民办学校(园)办学情况表

 

学校(园)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学校(园)地址



电子邮箱



举办者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


职务:

手机


校长(园长)姓名


电话

办公:

手机


学校(园)总资产

万元

债务金额

        万元


办学条件

占地面积

(平方米)


环形跑道长度

(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阅览室面积

(平方米)



实验室面积

(平方米)


图书数量

(册)



计算机

(台)


学校固定资产

(万元)



实训场室面积

(平方米)


实训设备总值

(万元)



 

(人)

教职工


专任教师


兼职教师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双师型教师



专业教师


专业教师中

高级职称教师


高级工以上技能、工程师以上职称专业教师



近三年在校

(在园)生

20   年

20   年

20   年






近三年年检情况

20   年

20   年

20   年






规范办学情况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内容和预算

奖补资金

拟投入项目名称


项目

投资

投资总额

             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

             万元

自筹配套资金

             万元

项目计划

完成时间


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申报日期


镇(街)中心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镇(街)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教育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