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
第三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类别进行评选表彰。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阶段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获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
第六条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获特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获一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
获二等奖的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当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育教学成果的时间。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
单位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由本单位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经费、技术等保障。
个人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应当由本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教育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
(三)成果应用和效果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基础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教育类型分别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向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属于省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省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
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由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申请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单位依照本条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者推荐。
第十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其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推荐单位补正材料。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一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库,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时,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分为小组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小组评审由评审专家按照学科类别(专业)分组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各小组意见,按照当次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投票表决须有参加当次评审的五分之四以上专家参加。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拟获奖成果进行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拟获奖成果。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拟获奖的成果项目,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通过初审和拟获奖的成果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受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八条 个人获得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在获奖个人的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按省级表彰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省教育教学成果奖滚动预选培育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遴选一批前期基础好、实践效果好、应用推广强的教学改革项目重点培育,培育项目数量原则上按照省教育教学成果奖表彰名额的1.5倍确定。
第二十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应用推广,建立省级获奖成果资源共享平台,组织获奖单位和个人通过宣讲报告、专题研讨等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优秀获奖成果。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在获奖前发现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工作人员在省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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