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21〕1号)、《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指引的通知》(江教基〔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生范围
鹤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面向鹤山市辖区招生,招收以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在本市工作、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在鹤山市招生不满且保障住宿条件的前提下,可预设不超过普通招生计划50%(含)的计划数面向鹤山市外(江门市内)招生。
二、报名条件
适龄儿童或往年经入学所在地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有意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小学,小学应届毕业生有意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初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B.具有本市学籍的小学毕业生(仅限报读初中)。
C.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本市户籍。
D.非本市户籍、父(母)或祖辈在本市购买住宅(不含铺位、车库、商业公寓)并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或已在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住房购房合同的。
E.户籍在江门市以外、父(母)在本市务工和连续依时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且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社保缴费清单和居住证须为父或母同一方同时持有)。
F.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华侨及外籍人员。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跨鹤山市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其跨区域招生对象为符合上述ABCDF 条件的江门市内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报名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规定,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具体招生报名工作按照《江门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指引的通知》(江教基〔2023〕2号)(见附件)执行。
四、监督管理
相关镇(街)中心小学要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严格审核学生入(转)学资料,发现违规招生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市教育局将对各民办中小学校2023年秋季招生工作进行督查,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通报,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当年年检给予“不合格”等次,压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数,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许可证。
监督举报电话:
鹤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0750-8938612
鹤山市教育局教育与信息化股 0750-8883542
附件: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指引的通知
鹤山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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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指引的通知.wps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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