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心小学,开大、职校、特校、教师发展中心,各有关幼儿园,社会人员: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1.江门市户籍人员。
2.持有江门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江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
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江门市居住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江门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5.驻江门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其上学历。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 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
(3)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规定执行。
(三)受理范围
江门市户籍、居住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或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驻江门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四)网报时间
申请人在10月8日9:00至10月13日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五)材料审核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当地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完成报名审核。
1.身份证明
(1)户籍在江门市的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居住在江门市的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江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江门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认定机构。
6.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按系统格式要求上传)。
7.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及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二、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10月25日9:00至11月2日17:00)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现场确认(11月3日至11月15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首次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初审和公示(11月16日至11月29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幼儿园)内公示7天。
(四)复核(11月30日至12月7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月7日至12月13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附件4:鹤山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温馨提示).docx
附件5:2023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信息审核表.docx
附件6:鹤山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告知承诺书.docx
鹤山市教育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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