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承办股室或单位 |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3.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4.相关证据资料;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撤销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承办股室或单位 |
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鹤山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市教育局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