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现组织申报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鹤山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 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申报条件
(一)在鹤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
(二)所申报的项目实施地在鹤山市,项目生产的产品须为申报主体要求中的疫情防控物资。
(三)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生产资质。
(四)在2020年1 月10 日至4 月20 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已形成有效新增或转产产能,并且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已形成有效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 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累计已形成有效新增或转产产能按照不同防疫物资产品,从政府首次调配或收储日至2020年4月20日进行累计计算。
三、申报材料以及报送要求
请按照附件1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并于4月28日前将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1份)送至市科工商务局工业股。
联系人:刘永华,电话:8888508。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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