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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24 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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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工业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等文件以及相关加计扣除新政策要求,按照《江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工作指引》,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将组织对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提出异议的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进行技术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提出异议的2023年度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的企业(详见附件 1)

  二、受理时间

  申报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11 月 15 日(17:30 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鉴定流程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pro.jiangmen.cn)在线申报,按要求填报并提供附件材料。操作流程如下:企业登录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导航栏选择“项目申报管理”→“申报新项目”→选择“江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栏目→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并上传附件。(注意:若企业有多个项目申报,需逐一在系统填报。)

  (二)形式审查。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鉴定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查结果。企业须认真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初审和形式审查只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不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

  (四)结果反馈。鉴定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项目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企业,可于公示期内向鉴定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鉴定不通过的,将不受理异议复审。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公示结束后,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将鉴定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报书(系统填写后生成);

  2.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等;

  3.项目计划书(申请(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

  4.立项证明材料;

  5.项目过程证明材料;

  6.项目结果证明材料;

  7.项目主要研发费支出证明;

  8.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9.诚信承诺书(附件 2);

  10.《税务事项通知书》;

  11.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逾期不提交项目鉴定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联系方式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梁丽燕 8895783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刘业敏 8936607

  附件:1.2023 年度鹤山市需技术鉴定的企业和项目名单

             2.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