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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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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鹤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假冒专利行为。

按照1+3清单,专利执法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以及重大案件办理,各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案件办理。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

4、《广东省专利条例》

三、查处流程图(见附图)

四、办理时限

1、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听证、告知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执法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记录

1、假冒专利行为处罚前告知书

2、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与地点

(一)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二)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电话:0750-888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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