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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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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鹤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本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按照1+3清单,专利执法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江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以及重大案件办理,各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案件办理。

二、受理条件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提交材料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请求书
    1、正本1份,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3)请求事项;(4)请求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

(二)证据

1、主体资格证明: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3、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4、侵权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据;

5、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证据;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

(三)其他材料

1、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 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案件受理费缴纳凭证。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

4、《广东省专利条例》

5、《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

6、《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粤知法〔2002〕20号)

五、办理时限

1、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立案。

2、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调解不受办案时限限制。

3、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执法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处理流程(见附图)

七、记录

1、立案呈批表

2、结案呈报表

3、立案通知书

4、答辩通知书

5、专利行政执法勘验检查通知书

6、专利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登记清单

7、审理通知书

8、中止处理通知书

9、申报资料

10、送达回证

七、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与地点

(一)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二)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知识产权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电话:0750-888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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