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科工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1040100004440784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十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送达核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 | 行政许可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1180090004440784 |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2.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2012年修正)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商务部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转报的印制请示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 | 行政许可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1180100004440784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1.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五、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或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④《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 | 行政许可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1180110004440784 |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或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 | 行政许可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1180130004440784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八、十四条。 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十、十一条。 5.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8.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第五、七、十、二十四条。 1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商务部令第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转报商务部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转报的印制请示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 | 行政许可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1180080004440784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商务部令第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八、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 6.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十、十一条。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十条。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第五、七、十、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制批复及批准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330040004440784 | 对行为人假冒专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④《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⑤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50004440784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调查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清洁生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70004440784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调查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节能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530004440784 | 对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1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520004440784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2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400004440784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3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60004440784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4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3000444078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5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20004440784 | 对违反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6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10004440784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300004440784 | 对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9000444078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1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80004440784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经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0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70004440784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1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60004440784 | 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2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50004440784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3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40004440784 | 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4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30004440784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第五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5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20004440784 | 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6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10004440784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政处罚 |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200004440784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190004440784 |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17年)第四十七条。 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2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180004440784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0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170004440784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1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160004440784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2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050004440784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3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040004440784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4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040030004440784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5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70000444078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6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9000444078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8000444078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70004440784 |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3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60004440784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或者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0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50004440784 |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1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40004440784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2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30004440784 |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3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20004440784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4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10004440784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5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600004440784 |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6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90004440784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80004440784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70004440784 | 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4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60004440784 |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0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50004440784 | 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1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40004440784 |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2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30004440784 |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市场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3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20004440784 | 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市场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4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10004440784 |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5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500004440784 | 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6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450004440784 | 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十四至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440004440784 | 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第八条。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7]52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商务部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954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740004440784 | 对申请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粤府令第179号)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2009年修订)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5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730004440784 | 对申请设立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粤府令第179号)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2009年修订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0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72000444078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五、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1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710004440784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2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030004440784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3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020004440784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4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180010004440784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七章;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 | |
65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330090004440784 | 对展会主办方违反《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方法》(2012年粤府令第173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④《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⑤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66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330080004440784 | 对展会主办方不履行相关职责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方法》(2012年粤府令第17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④《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⑤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67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330070004440784 | 对行为人非法执业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④《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⑤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68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330060004440784 | 对行为人滥用专利权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④《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⑤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69 | 行政处罚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2330050004440784 | 对行为人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④《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⑤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0 | 行政强制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3040050004440784 | 对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审计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1 | 行政强制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3330030004440784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转移的情况下,对证据材料的先行登记保存 | 1.《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2 | 行政强制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3330020004440784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3 | 行政强制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3330010004440784 |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采取的,对有关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 | 1.《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4 | 行政强制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3180010004440784 |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通知当事人,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①《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5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180010004440784 | 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 1.《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95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7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商务部令第2号)第三章。 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7]52号)。 | 1.检查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及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通报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④《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6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180040004440784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 1.检查责任: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县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3.事后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加强宣传教育。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7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330020004440784 | 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进行执业监督 | 1.《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四十九条。 | 1.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定期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检查监督报告。 2.调查责任:根据举报,对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虚假的情况进行调查。 3.移送责任:发现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将相关情况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8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330030004440784 | 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1.《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63号)第三条。 | 1.检查责任: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市县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3.事后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加强宣传教育。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79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330040004440784 | 对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时,可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及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 2.告知责任: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向被请求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保管责任:对于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②《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③《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 ④ 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0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010004440784 |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含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检查) | 1.《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四十六至五十三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监控化学品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1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020004440784 | 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6号)0。 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组织实施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2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030004440784 | 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6号)。 2.《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 | 1.组织责任: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公布责任: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结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3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050004440784 |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等相应的处理措。 3.移送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4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080004440784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九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5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120004440784 |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6号)。 | 1.检查责任: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2.处置责任: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企业公布为省清洁生产企业。 3.事后管理责任:对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取消省清洁生产企业资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6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160004440784 | 供电、用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六条。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供电、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 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等方面的违法,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7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180004440784 | 工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根据投诉举报对工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8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190004440784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五十四条。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九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89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200004440784 | 对本区域供用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无)第五十六条。 3.《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17年)第三十八条。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六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供电、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 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等方面的违法,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 |
90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210004440784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销售许可)企业年检 |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年检材料合格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上加具年检合格意见并盖行政许可章。 5.事后监管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⑤其他问责依据。 | |
91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220004440784 |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情况检查)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199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监控化学品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 |
92 | 行政检查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6040230004440784 | 对节能服务、清洁生产审核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 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第五条。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2016年颁布 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检查责任:对开展节能、清洁生产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开展服务、提供虚假信息开展检查。处置责任: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公布名单或纳入信用名录惩戒。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③《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 |
93 | 行政裁决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09330010004440784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 1.《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需要提供的请求书及其他资料(主体资格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明等)。对专利权人提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将请求书及附件副本送达专利侵权纠纷的被请求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口头审理,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说明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专利法》第七十四条;③《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八条;④ 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4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010004440784 | 编制全省(不含深圳市)石油流通领域发展规划,开展全省(不含深圳市)加油站、加油布点管理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条、第八条。 | 1.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规划初稿。 2.审查责任: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规划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上报商务部备案。 5.推进责任:动态推进加油站、油库布点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5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020004440784 | 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6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030004440784 | 能源管理人员备案、节能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组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管理,并组织开展节能培训。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7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040004440784 | 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1.公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三条,定期向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名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8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100004440784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1.组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 2.处置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99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170004440784 | 中小企业认定 |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 | 1.指导责任:对县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认定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 2.审查责任:对县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的无法确定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认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认定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0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40180004440784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 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作。 2.公布责任: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1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030030004440784 | 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条。 2.《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条。 3.《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 4.《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厅党组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认定。 4.送达责任:印发相关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2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18001000444078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3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180050004440784 |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备案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4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180110004440784 |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核发 | 1.《商务部关于做好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160号)。 2.《转发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2000]034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7〕367号)。 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5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18013000444078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七条。 | 1.制定规划责任:根据法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宣传指导责任:总结归纳再生资源回收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各种途径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3.监督管理责任:通过日常巡查、指导,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6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180170004440784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通过系统反馈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如需领取备案证明,印制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专业化服务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7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080004440784 | 指导、监督和管理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 1.《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粤府令第173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处置责任: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3.事后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加强宣传教育。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8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090004440784 |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协字〔2012〕135号)。 2.《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 》(粤发〔2012〕4号)第十八点。 | 1.指导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妥善解决行业内的知识产权纠纷。 2.组织责任: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 3.宣传培训责任:定期组织行业协会和专业市场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09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180004440784 | 专利申请促进工作 |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 2.《关于印发<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2〕126号)。 | 1.组织责任:牵头开展促进专利申请相关工作。 2.指导责任:指导开展有利于专利数量、质量提升的相关工作。 3.监督责任:对全省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公布。 4.评估调整责任:定期对专利申请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专利申请促进相关政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0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250004440784 | 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开展专利预警工作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0号)。 2.《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四十二条。 3.《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第七条。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第十条。 5.《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第二十八条。 | 1.制定机制责任:制定推动知识产权预警工作计划,推动企业有效开展专利预警分析相关工作、科学构建与企业经营战略相对应的专利预警分析机制。 2.执行责任:组织开展专利预警工作,帮助企业充分利用专利手段和策略参与国际竞争,为企业市场开拓保驾护航。 3.引导责任:引导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预警分析和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催化和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1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290004440784 | 指导和协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0号)。 2.《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第八条。 3.《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第四条。 | 1.指导责任: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组织责任:牵头开展企事业单位专利产业化工作; 3.指导责任:指导地级以上市开展企事业单位专利产业化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2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300004440784 | 指导和协调产业集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 1.《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第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0号)。 3.《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第十六条。 | 1.指导责任:对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园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2.组织责任:牵头开展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3.指导责任:指导地级以上市开展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3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310004440784 | 协调产业专利战略制定实施,指导和推动产业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专利池建设 | 1.《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0号)。 3.《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四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第四十九条。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年度专利战略实施计划。 2.执行责任: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企业开展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引导行业协会建立专利池。 3.监督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4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340004440784 | 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0号)。 2.《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 3.《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第二十六条。 4.《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第十三条。 | 1.工作责任: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知识产权流转运用。 2.管理责任:指导和管理省内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和市场。 3.评估责任:定期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评估,并调整政策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5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440004440784 | 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条。 | 1.调解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通知其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2.送达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依法送达。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6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330450004440784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收到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调解请求书及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对符合规定且被请求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立案。 2.调解责任: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确定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公章。未能达成协议的,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送达责任: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依法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
117 | 其他 |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 55558125920180150004440784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第四条。 2.《商务部关于同意委托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第23批)的批复》(商贸函[2014]94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登记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登记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监督方式: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办公室,电话:0750-8888280,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文明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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