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现将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附件:《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pdf
鹤山市林业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