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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林业领域高频执法事项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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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事项

  (一)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执法要点

  盗伐林木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因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不构成盗伐或者滥伐行为;但是,采伐他人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的,是盗窃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证书确定林木的权属,判断砍伐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伐。

  指派专业知识人员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林木损失蓄积情况进行鉴定,并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违反本条规定,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标准(裁量标准)

  详见《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盗伐林木。

  符合《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要求可按该清单裁量。

  4.常见案例示例

  案例一

  2022年10月,村民耿某未经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油锯在林地、林木权属属于某林场的林地内采伐落叶松树(枯死木)3株,用做烧柴,经查,3株落叶松树枯死木立木蓄积量为0.64立方米,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84元。属地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耿某补种6株树木,并处罚款1920元。

  案例二

  2019年12月,被告人旦某为修建房屋,携带油锯、斧子进入某自然保护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保护区内某保护站某林班某小班云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6棵,并制成原木26根运至保护站其他林班内存放。经测量、核算,涉案26根云杉立木蓄积为17.5立方米。

  综合本案行为对象以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旦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60株,恢复林地面积1.6亩,并对补植的林地进行管护,保证成活。


  (二)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执法要点

  滥伐林木行为,是指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查明林权和林木权属情况;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证书确定林木的权属,判断砍伐林木的行为是否属于滥伐。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处理。

  超出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地点、时间或使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以外的方式采伐等行为,都属于滥伐行为。

  指派专业知识人员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林木损失蓄积情况进行鉴定,并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

  3.实施标准

  详见《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滥伐林木。

  符合《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要求可按该清单裁量。

  4.常见案例示例

  案例一

  2022年9月,黄某在其承租的林地上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砍伐桉树。经调查,该林地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被采伐迹地面积0.1069公顷(1.6035亩),树种为桉树,株数为58株、材积为4.5m?。经属地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林木价值合计为3285元。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黄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共计58棵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一倍共3285元的罚款。

  案例二

  2021年11月14日某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有人未办理采伐证,在该县某村境内南北主路西侧林地砍伐杨树。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已被伐杨树31棵。经调查,涉嫌违法嫌疑人胡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鉴定,活立木蓄积量6.8012立方米。

  县林业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得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2022年3月31日前补种两倍林木62棵。


  (三)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执法要点

  典型的违法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林地申请即擅自使用林地的行为;当事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林地,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林地的行为,包括需要分别向不同行政区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分完成审核,部分未完成审核,擅自使用林地的行为;当事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未同意,仍然擅自使用林地的行为。

  查明并测量实际违法使用林地面积。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重点是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地区不同、地类不同、林种不同,其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规〔2021〕3号)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的规定作出处罚。

  3.实施标准

  详见《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7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符合《广东省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要求可按该清单裁量。

  4.常见案例示例

  根据森林督查违法图斑发现并经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核查,伍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2年6月期间在某林地上硬底化搭建养鸡场。经第三方公司鉴定,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2492.03平方米(3.7380亩),林种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伍某某擅自占用林地搭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伍某某90天内恢复被占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共计119617.44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