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4日当事人卢某良就其涉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当事人卢某良送达鹤林罚听通字2020第01号《举行听证通知书》,定于2020年03月09日09时30分在鹤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一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现因我局拟定的听证会组成人员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按时参加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组成人员重新安排如下:
1、听证会主持人由文锦柱担任。
2、听证会听证员由吴鸿辉、蓝梓文担任。
3、听证会书记员由黄劲担任。
举行听证时间及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鹤山市林业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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