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走进鹤山
工作机构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