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劳XX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440725XXXXXXXXXX12 |
案件名称 | 劳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鹤林罚决字2019第05号 |
违法依据 |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违法事实 | 劳XX于2017年未取得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鹤山市古劳镇丽水村委会XX村“XXXX”林地上搭建餐厅、硬底化水泥地用于经营XXXX农庄。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现场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商品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经我局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江门市鑫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勾绘计算,现场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商品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属于商品林地面积294.83平方米(0.442亩),属于生态公益林地面积143.04平方米(0.215亩),总面积437.87平方米(0.657亩)。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0.437870(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限期6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原状 | ||
执法单位 | 鹤山市林业局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