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XX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440725XXXXXXXXXX14 |
案件名称 | 李XX滥伐林木案 | ||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鹤安罚决字2019第09号 |
违法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
违法事实 | 李XX于2019年8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砍伐工人砍伐其购买位于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村委会XX村XXX种植的桉树。经我局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江门市鑫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所得,现场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桉树,立木材积量为9.6737立方米,原木材积量为7.1897立方米。经我分局聘请鹤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李XX涉嫌滥伐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李XX涉嫌滥伐林木价值共计5033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4 |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9900(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补种滥伐株数5倍共计(660株)的树木 | ||
执法单位 | 鹤山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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