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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鹤林罚决字2020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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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卢X良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自然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自然人证件号码

440921XXXXXXXXXX11

案件名称

卢X良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鹤林罚决字2020第01号

违法依据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违法事实

卢X良于2020年01月27日,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牌号码为粤JCRXXX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运输有疑似油蛙、牛蛙、水蛇、水律蛇、榕蛇等野生动物,在鹤山市九江桥检查站被鹤山市沙坪街道办工作人员与鹤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车辆内装运的116只疑似牛蛙、80只疑似油蛙、135条疑似水蛇、12条疑似水律蛇、6条疑似榕蛇的野生动物先行登记保存并送往广东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进行物种鉴定。经鉴定,卢X良涉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的疑似油蛙80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疑似水蛇135条,其中96条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中国水蛇,另外39条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渔游蛇;疑似水律蛇12条,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滑鼠蛇;送检的疑似榕蛇6条,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灰鼠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规定沼蛙、中国水蛇、渔游蛇、滑鼠蛇、灰鼠蛇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之规定,无尾目所有种每只价值100元,蛇目其他所有种(水蛇除外)每条价值300元。卢X良所运输的沼蛙80只,每只价值100元,共计8000元;渔游蛇39条,滑鼠蛇12条,灰鼠蛇6条,每条价值300元,共计17100元;经计算卢X良所运输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51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2

处罚内容

罚款:12.55(万元); 其他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运输的沼蛙80只,渔游蛇39条,滑鼠蛇12条,灰鼠蛇6条。

执法单位

鹤山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