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营造美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鹤山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到鹤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领《鹤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的老年人在鹤山市内可享受本办法的以下优惠待遇: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人)凭身份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优先,相关单位的受理业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1.在市直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挂号、就诊、检查、注射、交费、取药、住院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
2.在市内各车站、码头和各飞机、车船票点购买飞机票、车船票及乘搭、上落车船的;
3.在市内办理各种邮政、电信业务的。
(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人)凭身份证,可享受以下免费优惠:
1.在市内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处观看展演和比赛;
2.进入市内各类公园、大雁山等收费的旅游、度假风景区;进入体育游泳场、馆(经医院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游泳活动者);
3.使用市内各收费公厕(含私人承包);
4.在市图书馆办理借书证。
(三)60-64周岁的老年人(含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人)乘坐鹤山汽车总站在本市境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含私人承包),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四)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人)可以享受下列免费优惠:
1.乘坐鹤山汽车总站在本市境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含私人承包);
2.在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免挂号费;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五)60周岁以上的孤寡、五保、特困和低保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可免交租金。
(六)60周岁以上的孤寡、五保老年人凭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免交当年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七)60周岁以上的孤寡、五保、特困和低保老年人去世,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
(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分配或摊派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九)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起诉讼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可向法律援助处申请免费法律援助。老年人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公证费。
第三条 《鹤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由鹤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五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各镇(街)应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七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鹤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4年1月23日公布,自2014年2月23日起实施,原《鹤山市给予老年人优先优待待遇的规定》(鹤府〔2002〕53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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