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鹤山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鹤山市民政局于2020年4月中旬草拟了《鹤山市民政局关于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给予奖励的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一)制定的背景
当前我市社会工作当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专业岗位总量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就业创业空间不足。二是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不明确,人岗匹配度不高。三是社会工作职级体系不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空间狭窄;四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保障不到位,人才流失率高。以上突出问题造成本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效能发挥不明显,制约了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二)制定的目标
坚持人才以用为本方向出发,通过人才激励保障,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空间、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当中去。
二、制定的依据
(1)广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9〕83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
(3)《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办法》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七部分。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介绍本次实施方案背景。第二部分奖励对象和标准:主要是介绍符合奖励方案的对象。第三部分经费负担:主要是该实施方案资金统筹和核发部门。第四部分申请程序:主要是说明符合条件的对象如何申请奖励,第五部分工作要求:主要说明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第六部分相关事宜:主要对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相关事宜进行说明补充,第七部分试行日期。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在鹤山市内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鹤山工作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除外),于2020年至2021年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未利用同一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同类证书补贴或奖励的,可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奖励。
(2)奖励标准
1.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800元奖励;
2.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
3.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2020年至2021年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时间为发证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过期视作放弃,不再补发奖励资金。
(1)奖励申请程序:市民政局发布申请通知→申请对象提交申请材料→工作单位进行审核→市民政局进行审批→结果公示→给予奖励。
(2)符合资格申请人申请证书奖励提供资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
2.在鹤山市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
4.《鹤山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申请表》;
5.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相关事宜
(1)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申领。申请人利用同一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向相关部门重复申请同类证书补贴或奖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本办法于2020年5月12日至6月28日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镇街人民政府等共20个部门意见。
其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回复:将“在鹤山市内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鹤山工作的人员”修改为“在鹤山市内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鹤山工作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除外)”。市司法局回复:根据《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离发布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日”,第七条规定施行时间应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后。经我局商议讨论,已采纳意见并更改。
其余部门均回复无意见。
本办法于7月16日至8月26日通过鹤山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个工作日,符合规定程序。没有收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反馈意见。无意见采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暂无
六、咨询方式
请致电鹤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股;电话:8856477
鹤山市民政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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