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扎实做好我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安置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鹤山市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11日。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南路32号鹤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电话:0750-8886509,传真:0750-889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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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鹤山市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鹤山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6日
鹤山市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我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有关安置文件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共同配合,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市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我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用控制数;
(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年度安置任务和我市的可用控制数,结合接收单位实际情况和退役士兵个人特长情况等拟订中国福彩网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承担安置任务的有关单位;
(三)市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的筹集和划拨工作;
(四)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安置计划下达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市2017年以后(含2017年)当年度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包括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两种方式。
第六条 退役士兵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自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落实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安排。
第七条 退役士兵原则上安置到我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
第八条 安置当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用控制数少于应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的,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安置,具体方案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安置当年没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可用控制数的,优先安置到国有企业岗位。
第九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对安置到我市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的退役士兵,按原机关工勤(旧工勤)人员的标准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原机关工勤(旧工勤)人员各项待遇有调整的,退役士兵对应待遇亦作相应调整;对安置到国有企业岗位的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不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按照《鹤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实施办法》(鹤府〔2003〕1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经费由市财政、镇(街)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选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予以安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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