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订了《鹤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过多年的探索推进,目前,我市已建立了城乡一体的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比例不断提高,实现了求助便捷、救助及时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问题。
2016年12月,省民政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对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2018年1月,江门市政府也出台了《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江府〔2017〕26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象范围、细化救助标准、优化审批程序、拓展救助方式和强化资金保障力度等,同时要求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于我市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与省、市的上位法要求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审核审批程序滞后、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不高、资金管理不够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不明确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底线民生中的重要兜底作用,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制定出台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对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落实上级有关医疗救助政策文件精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制定主要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
5、《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
6、《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
7、《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江府〔2017〕26号)
三、起草过程
《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下发后,我局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省和市医疗救助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调研,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1月中旬完成了《实施细则》修订的起草工作。并将《实施细则》修订稿发至各镇(街)及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将有关反馈情况进行总结采纳,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审议的《鹤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的总体框架共9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目的、依据、救助定义和救助工作遵循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职责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村(居)民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使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实施医疗救助工作中职责明确,发挥作用。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主要是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界定,对象的界定主要是依据《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江府〔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确定。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类。为确保符合条件困难医疗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的同时,除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还明确了因病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财产需要同时符合本市规定的上限才能纳入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主要是明确救助对象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三种救助方式,并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门诊、住院和二次救助的救助比例以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时,明确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并取消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对救助对象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90%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70%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3万元。
第五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主要是明确了医疗救助的申请方式、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审批权限和公示时限等要求。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经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再按规定的程序申办。
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支出。主要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测算,科学制定资金需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医疗救助资金,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在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的留成;上级补助;社会捐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利息;其他资金。同时,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结算方法和资金划拨程序。
第七章 医疗救助管理。主要是明确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几种情形、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服务标准以及加强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对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按所属对象类别给予救助。
第八章 社会力量参与。主要是强调发挥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临时救助中的作用。建立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对接、共享和匹配。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处罚作出规定。
第十章 附则。主要是对施行时间作出规定,并对201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鹤山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鹤府﹝2014﹞12号)同时废止。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并逐步将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2、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总资产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3、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问题。根据我市实施的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要求,我们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均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4、救助对象财产认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都经过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也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他对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执行。
(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标准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全面开展门诊救助。全面开展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救助比例参照住院救助比例执行,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
3、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同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省领导有关批示,强调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戈谢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三)降低医疗救助门槛
1、免收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免收住院押金,在定点医疗机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重点救助对象,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重点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2、降低起付线。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全面取消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3、加快异地结算。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四)关于社会力量参与问题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激励政策,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落实扶持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应当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便利条件。研究探索将医疗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可以推介给社会力量组织实施。形成优势互补。建立主动发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及时发现并报告医疗救助对象,通过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等,为困难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救助。
鹤山市民政局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