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图片解读:《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和生活补助实施工作,建立多渠道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救助保障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鹤山市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政策是怎么产生的?
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基本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但这一救助体系仍存在问题,在解决一些边缘困难家庭救助问题方面,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因此,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个具有操作性和约束力的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规范性文件,对于实现中国福彩网边缘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着重解决什么问题?
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救助。实际上,有一些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也会遇到一些生活困难。《实施方案》出台以后,可以着重解决城乡边缘困难家庭的救助问题,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救助保障覆盖面。
三、主要依据有哪些?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发〔2021〕12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5.《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办〔2008〕156号)
6.《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
7.《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
四、何为城乡边缘困难家庭?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边缘困难家庭,不需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另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名下拥有的金融资产人均合计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的等十七种情形不予认定。
五、边缘困难家庭认定有哪些程序?
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2.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3. 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
4. 初审、公示和民主评议;
5. 材料报送和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6. 市民政局复核审批;
7. 批准信息公布。
六、边缘困难家庭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划分为两档。
第一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过或等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每月补助100元/人/户。
第二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过或等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而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的,每月补助80元/人/户。每月每户生活补助上限为600元。
七、与旧政策对比有何不同?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江门市贯彻〈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了简易修订,将“低收入家庭”改成“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将实施期限由原“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其余内容不作修改。
八、注意事项有哪些?
1.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经办人员应当对在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2.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边缘困难家庭待遇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其城乡边缘困难家庭资格。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乡边缘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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