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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春江明月花园”商住小区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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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鸿明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坡山村委会的商住小区命名申请经征询市地名委员会成员、顾问意见,符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规定,同意命名如下:

  春江明月花园(Chūnjiāngmíngyuè Huāyuán:东至规划道路,南至规划道道,西至规划道路,北至规划道路,总用地面积61742.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6478.65平方米。

  其标准地名自发文之日起使用,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此标准地名给予编排地址编号,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联系电话:8888470,传真:0750-8891993。

  此复。



鹤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