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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鹤山市新民职业培训学校注销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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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民社〔2023〕17号

鹤山市新民职业培训学校:

  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注销登记,请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