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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鹤山市雅瑶镇振华学校变更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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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民社〔2024〕39号

鹤山市雅瑶镇振华学校:

  报来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叶佐城变更为吴锦洋。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