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民社〔2024〕45号
鹤山市和美社工服务中心:
报来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住所由鹤山市古劳镇新星洛社新星学校原址变更为鹤山市沙坪街道玉桥陈江围(供销石材市场二期)D幢D15号。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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