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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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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鹤检检建受〔2024〕32号),我局撤销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于1993年11月29日作出的“址字第239号”曾锡雄与“李梅连”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因无法查找到你下落,现通过网站媒体向你告知。你见本告知书后即到鹤山市民政局领取《关于撤销曾锡雄与李梅连婚姻登记的决定》(鹤民字〔2024〕27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