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民社〔2023〕23号
鹤山市蓝天救援中心举办者:
报来申请成立鹤山市蓝天救援中心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准予成立登记,具备法人资格,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利和义务。
此复。
鹤山市民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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