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0〕1号)、《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鹤农农字〔2020〕8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符合《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鹤农农字〔2020〕84号)的认定条件的农场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前,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鹤山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家庭农场成员当中有参加过高素质(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提供所需的环保合法性支撑材料。
四、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A4纸打印盖章并发送扫描版至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
(联系人:徐浩文,联系电话:8853902)
附件:1.关于印发《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关于印发《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