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为加快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规范鹤山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和《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江农农〔202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鹤山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完善农民合作社运作机制和经营模式,创新指导服务方式,探索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的路径方法,有利于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坚力量。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1家,其中江门市级示范社15家、广东省级示范社5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在总结培育各级示范社的经验做法基础上,拟定了我市《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二、主要依据
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2.《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3.《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江农农〔2020〕235号);
4.《关于确定广东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单位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2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背景、责任部门、原则方式。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鹤山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
第二条说明了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我市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
第三条是明确本《办法》实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为“标准”,共五条。提出了县级示范社的申报要求、未满足申报县级示范社的情形、申报县级示范社择优评定的标准、可以放宽申报标准的情形、不得同时申报的情形。
第四条明确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规定了不得申报县级示范社及取消在册县级示范社资格的情形。
第六条明确了申报县级示范社择优评定的标准。
第七条说明了可以适当放宽标准的县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的情形。
第八条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为“评定”,共五条。内容包括评定工作的方式及名额分配、评定年限、申报程序、评定程序、县级示范社变更名称的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方式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规定了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年限。
第十一条说明了县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了县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提出县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要求。
第四章为“监测”,共六条。内容包括监督制度、监测程序、定期监测评价、监测标准范围、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和程序、监测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提出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了县级示范社日常监督的程序。
第十六条提出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价的要求。
第十七条说明了县级示范社的监测标准范围。
第十八条明确了监测评价工作的组织单位及开展监测评价的程序。
第十九条说明了监测不合格的县级示范社情形。
第五章为“附则”,共两条。规定了虚假申报等情形的惩罚措施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第二十条主要是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舞弊等行为的合作社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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