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根据调查,以下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已停业超过30日,依法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特此公告。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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