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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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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农农字〔2026〕2号

HSBG2026001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各广大人民群众:

  结合当前我市乡村建设实际、财政资金管理和公平竞争要求有关情况,经研究,现决定废止《鹤山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鹤农农字〔2023〕36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鹤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