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名称 |
任务开始时间 |
任务结束时间 |
抽查类型 |
配合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2021年度种植业和肥料制造检查 |
2021年4月1日 |
2021年6月30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1.“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2.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3.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4.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5.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6.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7.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8.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 10.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 11.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12.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 13.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或肥料正式登记证; 14.肥料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15.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
5% |
2021年度畜禽饲养和屠宰监督管理检查 |
2021年6月1日 |
2021年8月30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1.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畜禽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并达到质量标准; 3.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大中型畜禽饲养场是否违规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5.是否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的畜禽有产地检疫证明。根据准入审批事项,建议增加生产经营主体是否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畜禽是否具备《种畜禽合格证》; 7.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8.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条件、日常经营、屠宰操作规程、肉品检验检测、肉品配送等经营活动以及屠宰企业台账登记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10.屠宰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11.进场屠宰的牲畜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及标识; 12.屠宰后的肉类产品是否经动物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5% |
2021年度农业服务业检查 |
2021年4月1日 |
2021年6月30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1.销售的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种子经营档案的建立情况和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包装、检验、贮藏的种子质量; 2.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是否取得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经营; 4.农机维修户维修采取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5.农机维修户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 6.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情况; 7.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与产品质量;毒限用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进货记录、仓储保管制度、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8.农药经营单位的场所、仓库,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农药的外包装。 |
5% |
2021年度畜牧业服务业检查 |
2021年4月1日 |
2021年6月30日 |
本部门抽查 |
无 |
1.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资质; 2.人员资质、诊疗记录、处方单、相关制度、使用药物和疫苗是否合法依规、诊疗垃圾处理、场所卫生和消毒状况、顾客反馈信息等;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4.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5.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6.兽药经营单位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情况; 7.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8.兽药质量及购销记录; 9.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10.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11.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购销台账; 12.兽药经营单位的场所、仓库,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兽药的外包装。 |
5% |
2021年度饲料加工检查 |
2021年4月1日 |
2021年6月30日 |
跨部门联合抽查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出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及附具标签。 |
10% |
2021年度水产养殖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检查 |
2021年6月1日 |
2021年8月30日 |
跨部门联合抽查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查持证、用药、生产记录等情况。 |
备注:1.抽查类型是指本部门抽查或跨部门联合抽查。
2.如是本部门抽查,配合联合抽查部门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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