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市农业农村局 | 1 | 种植业检查 | 1.“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2.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3.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4.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5.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6.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7.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8.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 10.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 11.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12.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5.《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26.《广东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2]288号); 27.《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 28.《江门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江农[2015]12号); 29.《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 3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市农业农村局 | 2 | 畜禽饲养检查 | 1.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畜禽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并达到质量标准; 3.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大中型畜禽饲养场是否违规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5.是否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的畜禽有产地检疫证明。根据准入审批事项,建议增加生产经营主体是否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畜禽是否具备《种畜禽合格证》; 7.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69号修正); 4.《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5.《兽药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4号); 16.《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18.《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3 | 农业服务业检查 | 1.(1)销售的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种子经营档案的建立情况和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包装、检验、贮藏的种子质量;(2)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是否取得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经营; 2.农机维修户维修采取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农机维修户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 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情况; 5.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与产品质量;毒限用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进货记录、仓储保管制度、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5号;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16号);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8.《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农[2007]87号);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10.《饲料原料目录》; 11.《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12.《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 1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1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6.《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政实施方案》(农质发[2015]5号); 17.《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18.《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20.《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 2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2.《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政实施方案》(农质发[2015]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4 | 畜牧业服务业检查 | 1.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资质; 2.人员资质、诊疗记录、处方单、相关制度、使用药物和疫苗是否合法依规、诊疗垃圾处理、场所卫生和消毒状况、顾客反馈信息等;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4.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5.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6.兽药经营单位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情况; 7.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8.兽药质量及购销记录; 9.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10.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11.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购销台账。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69号修正);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3.《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粤动监〔2013〕14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5.《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7.《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5 | 饲料加工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出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及附具标签。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修订);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市农业农村局 | 6 | 屠宰监督管理检查 | 1.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条件、日常经营、屠宰操作规程、肉品检验检测、肉品配送等经营活动以及屠宰企业台账登记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是否存在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3.屠宰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4.进场屠宰的牲畜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及标识; 5.屠宰后的肉类产品是否经动物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69号修正);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6.《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7 | 肥料制造检查 | 1.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或肥料正式登记证; 2.肥料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3.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33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市发〔2005〕13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8 | 水产养殖检查 | 检查持证、用药、生产记录等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渔业法》;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4.《兽药管理条例》。 |
市农业农村局 | 9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检查 | 检查持证、用药、生产记录等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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